合同各执,载明限期,如过限期不还,即将所押之物拍卖偿抵。倘后卖之价不足所押之价,仍向欠户追还。其实在无力贫民,亦有报穷之举,乃始归之折阅。
是以银行虽有亏累,为数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认真护持追究,不似中国官吏动以钱债细故膜外置之也。其所放之款,月杪必洁,以视中国之曲徇私情,彼此往来,漫无限制,终至被累不堪者,判如霄壤矣。似宜令出使大臣将各国银行详细章程编行翻译,然后准情酌理,择善而从,以官护商,以商铺官,用商务之章程屏官场之习气,内外合力,期在必成,上下同心,联为一体,则通之四海,行之百年,度支无匮竭之忧,亿光有转输之利,而国家百世之业亦且有苞桑之固。
磐石之安矣。
虽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设银行,仍必自建立商部始。
盖既立商部,必定有商务通例颁行天下保护商人,使商务日新月盛,而后银行可开,钞票可设,上下通用,自然大获利益。且同一钞票中国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无弊者,无他,信不信之分耳。民情不信,虽君上之威无济于事,民情信之,虽商贾之票亦可通行。中国前行之钞,立法未尝不善,其后吏胥因缘为奸,卒不取信于民者,无商部以统率之也。故欲用钞票,须先设银行,欲设银行,须先立商部。泰西国帑皆存诸银行以为根抵,而出钞票以为凭帮,其利皆归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