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仍声明:
……因下述种种理由,《中日条约》及《换文》,当加以公正之审查而图废弃之。(一)中国要求交互之让与,而日本并未提供任何物件;《协议》所引出的利益,完全为片面的。(二)协定的要点,破坏中国和他国的条约。(三)协定和此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中国的原则》,不能相容。(四)协定已引起中日间历久的误解,设不废弃,将来必至扰乱两国的亲善关系;且将障碍“召集此会所欲获得者”的实现。……
美国国务卿休士,亦声明:
币原男爵以日本政府名义发表的重要声明,使余得以申言美国政府的地位。此事于一九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美政府致中国及日本政府的同一照会中,已经声明。……此项声明,乃与美国对华关系之历史的政策相一致者;……现在仍维持不变。兹……信对于日本政府所宣言,……可解释为抛弃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建筑铁路,及以地方收入担保的财政业务的一切独占权。此外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条约中,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二、三、四等条,中国政府允给日本人民以租用南满洲之土地权,以充建筑、贸易、制造业及农业之用;并在南满洲居住旅行,经营任何种类的实业及制造业;并可与中国人民共同经营东部内蒙古的农业及相仿的实业等等;美国政府,对于此等容许,当然不能视为有独占的意义;且将以中美条约中最惠国条款,而为美国人民,要求中国增给种种利益。余更声明:《中日条约》的效力问题,和美国对华条约的权利问题,完全不相关。因美国所有的权利,早经美国确实申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