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也许会反对这个观点,即如果我们以为存在着做正当事情的愿望,我们会卷入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因为我们将不得不承认我们有想让景况更好或幸福的愿望,因此人们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愿望,也就是两个目的全然不可通约的愿望。因此我们的意思应是,在那些事例中——这些事例当然存在——人们或者必须做正当的事情,或者必须做使他幸福的事情,他无法决定他应该做什么,因为这两种行为没有可供比较的特征,使他能从中选择或者更喜欢做这个而不是那个。但对于这个反对意见,有一种回答是:对于这些事例来说,谈论选择是完全不合适的;这种回答起初看起来有点矛盾,但最终还是有其不可抵抗的说服力的。一个选择无疑必须在两个可比较的选项中作出,例如,整个下午在河上的娱乐和整个下午在电影院里的娱乐。如果只是因为我们面前有两种行为方式,我们就必须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这种主张未免太武断。这样,一个正想退休的人有得到新职位的机会,仔细思考后,他也许无法不下此结论:他有义务去接受它,而且他也同样确信,如果他接受了,就会损失一定的幸福。他或者会出于做正当事情的愿望而接受它,虽然他讨厌做那些有损幸福的事情;或者他会出于对幸福的渴求而拒绝它,虽然他讨厌做不正当之事。但是,无论他做什么,尽管他做的是他已经决定的,却不是他已经选择的,即不是出于喜好而选择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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