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和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商店。2007年12月双方协议散伙,约定该商店由向某一人继续经营,合伙期间债务也由向某负责偿还。听闻此事后,商店的供货商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和李某支付货款11万元。法院审理后判令向某向张某支付货款,李某负连带责任。
虽然向某和李某约定由向某来偿还张某的货款,但作为合伙人,李某即使退伙,也应对其在与向某合伙期间承担连带责任,对张某的货款同样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看出,合伙人内部是一种按份责任,这种责任的确定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确。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换句话说,内部的责任份额确定顺序依次是:约定、协商、按出资比例确定、均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也会在判决中直接明确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赔偿份额,这是因为现实中往往由于赔偿义务人互相推诿,不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赔偿,造成“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