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难理解, 广告代言人需要了解其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和特性, 并有过亲身体验, 他的推荐、证明才有根据、有说服力。然而现实生活中, 有一些明星在作广告代言时, 根本没有使用过或者接受过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该商品或者服务, 但为了丰厚的代言费, 不负责任地对该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 客观上误导了广告受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本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 广告代言人必须先使用相关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 否则不得为其代言。
二、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本条第二款规定,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能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就要求广告代言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承担广告代言活动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心智发育尚不健全, 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辨别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广告代言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一种复杂的商业活动。同时,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过早地涉足商业广告代言活动, 不仅违背儿童的天性, 可能扭曲他们幼小的心灵, 影响其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 而且容易产生示范效应, 对其周围的其他儿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 本条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