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说,现实中的冲突没有我在描述这个问题时所预料的那么尖锐,因为人们通常知道价值有多处来源。这很可能是真的,几乎没有人会完全否认生态系统、非人的动物的利益以及人类的利益各有其自身的价值。但同样清楚的是,不同的人对这些善的来源有着殊为不同的偏重,所以,当他们在这些善之间进行权衡而产生冲突时,他们的处理方式往往相差甚远。这足以说明源自我所概述的三种方式中的分歧。
选译自[英]布瑞·巴里:《社会正义论》,第二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左高山译,万俊人校。
[1] 我不希望指出这种观点只有政治哲学家赞同。在英国,当那些撰写新闻专栏或者从事广播事业的人们对自己受不列颠法律保护拉什迪(Salman Rushdie)的生命却受着威胁的现象逐渐变得愤慨时,常常出现这种含蓄的建议,若是在伊朗的法律下拉什迪将作为一名叛教者(apostate)和亵渎者(blasphemer)而被起诉,却是完全正确的。在我看来,因出版《撒旦诗篇》(The Satanic Verses )而杀死拉什迪同样应该是可憎的,不管他是在英国为领赏而被追捕所击中,还是在伊斯兰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苏丹和沙特阿拉伯因悬赏而被人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