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颁布的《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村)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且应当每年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
二、其他激励制度
除了经费保障,我国还在时间保障、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方面探索终身学习激励制度。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京、天津、河北、福建、广东、浙江等省份先后出台了有关继续教育的专项法规,对脱产学习进行了规定,每年为50~90学时不等。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