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程序中,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的各种程序性权利。这里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制度中的告知和教示制度非常重要。行政行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24]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行为中的告知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项法定职责,对社会组织来说是一项获知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定权利。
教示是指由行政主体就行政程序所涉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做出辅导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25]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教示具有如下几项特征:第一,服务性。教示是具体化的服务性程序制度,它促使政府部门给予社会组织程序知识方面的帮助,减少程序违反或其他失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第二,过程性。教示贯穿于管理社会组织的全过程: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程序的开始,教示的运用使社会组织增强对政府部门及自己行为的预见性,以便及时做出有利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目标的行为或计划;程序过程中,政府部门主动或者就社会组织的咨询为其提供解释、说明;程序结束,政府部门通过教示也可以使受到管理影响的社会组织了解法律救济途径。第三,个案性。教示是在具体个案的政府管理行为中进行的,其管理具体社会组织的程序是特定的,教示对象,即社会组织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