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母权论及以此为根据的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理论虽有矛盾的地方,但就整体来看,对于该问题的解释是有价值的。对于这个理论,我们亦有“聪明的谬误比愚钝的正确于科学更有益”之感。需要批评的是,在卖淫制度的发展方面,须将一切道德的价值判断置于论外,那是不待说的。
所谓的卖淫制,是指为了盈利或当作一种经营而做出的有报酬的性之牺牲。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卖淫绝不是一夫一妻制及私有财产制的产物,而是早已有之。此种制度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代或哪一个进化阶段都能发现,但卖淫制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极少见,在若干原始民族中,则完全没有。然而即使在社会主义理论家所指出的未有私有财产制的原始民族中,也有卖淫制以及对于同性或异性的卖淫制所制定的惩罚。无论在何处,娼妓在身份上都有着特殊的地位,大多处于下贱的地位,只有庙妓是例外。在这种盈利性的卖淫和多种婚姻制度之间,还有许多长久的或一时的性关系之中间形态,而且此种形态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一定会遭受非议。在今日,夫妻以外性的享乐之契约,虽然无效,但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依然承认性契约有效,妻子在委身于他人后,关于抚养费、继承权及其他权利,仍有诉讼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