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与人权的意识在异教的古代就已经存在,只是笼罩在奴隶制的阴影下。福音书的信息使这种意识突然觉醒,它以一种神圣的、超验的形式向世人昭示,神的王国在召唤他们成为上帝的子民。在传福音的推动下,这种觉醒的意识逐渐扩展,与自然法的要求相关,进入人的今生今世,也进入了世俗之城。
注释
[1]参见J.马里坦的《现代世界的自由》及《经院主义与政治学》“人与社会”一章。
[2]在某些事例中,民众本身可以直接行使权威,或者由“公民投票”作出具体决定,但我们看到,这样的例子往往是一种过着非常简单生活的很小的社团。
[3]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1卷,第11讲,第64题,第2条。
[4]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卷,第11讲,第21题,第4条与第3条。
[5]参见瑞萨·马利坦:《论道德良心与人的本性》,纽约,1942。
选译自[美]J.马里坦:《人的权利与自然法》,D.C.安森(Doris C.Anson)英译本,纽约,查尔斯·斯克里布纳父子出版公司,1949。王晓朝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