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伊斯兰、利率和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的时代已然来临。
——科菲•安南(Kofi Anna),2003年
本章导读
“二战”之后,金融发展多以纽约和伦敦为中心。自20世纪50年代起,新的利率、产品和实践层出不穷,到了21世纪,它们被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采纳。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伊斯兰世界,数百年来一如往昔。依照西方标准,这些地区的银行业相对处于原始状态,和数世纪前一样,宗教禁令严重左右了金融实践。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重利禁令问题在美国仍然悬而未决,不过通过监管性套利倒也能避免。如果某司法机构严禁高额利率,贷方只需另觅他处从事放贷。人们对《重利法》众说纷纭,有些地区严肃对待,有些地区则认为这不过是落伍过气的绊脚石,必须废除。新的金融产品让《重利法》成了纸老虎,在庞杂的金融创新面前,这些法律早已无力张牙舞爪。
在更为传统的社会中,情况截然相反,人们对《重利法》毕恭毕敬。很多伊斯兰社会的宗教法——教法(sharia),可以为此佐证。《古兰经》以及穆斯林其他圣典严禁重利,时间并未改变人们对待重利的态度。颇有讽刺意味的是,西方世界的银行收取利息,而一旦借贷双方发生争执,宗教法庭一般站在借方这一边。在八百年前的西方社会,有关重利的争辩朝学术乃至诡辩的方向进行。伊斯兰的重利观念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人、苏格拉底、查士丁尼和经院派做法,它保留了不少古代和中世纪的观念,以至于难以被现代社会所理解。严禁利息是基于社会平等。商业做法必须为相关各方带来好处,大家也必须风险均担。因此,有关利息的只字片语都要接受宗教检验。《古兰经》和圣典彻底反对利息,这对现代伊斯兰银行家而言无疑是个巨大的障碍。随着伊斯兰国家对riba 的讨论渐深,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现代伊斯兰金融试图折中处理,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认为可以事到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