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丧葬习俗 明代在宫中、民间及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有许多很特殊的丧葬习俗。其中有很多的陋习对社会生活构成了危害。
殉葬:殉葬是要求活着的人为死去的有特权的人物从死,殉节就是变相的人殉,见于明代记载的“烈女”、“节妇”、“义仆”即是。明代的殉葬,在宫廷中最为盛行。从明太祖朱元璋到英宗朱祁镇死前的近一百年间,明代的皇帝及外藩诸王死后,都要用大批的嫔妃殉葬。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在孝陵为朱元璋殉葬的嫔妃有“四十妃嫔,惟二妃葬陵之东西,余俱从葬”。《万历野获编·英宗敬妃丧礼》卷三也载:“按太祖孝陵,凡妃嫔四十人,俱身殉从葬,仅二人葬陵之东西,盖洪武中先殁者。”明成祖的长陵亦有16位妃子殉葬,万历《大明会典》卷九十载:“长陵十六妃俱从葬。”明仁宗(献陵)有5妃殉葬。明宣宗(景陵)有10妃殉葬。关于明初宫廷的殉葬制度,《明史·后妃传一》记载:“正统元年(1436年)八月追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册文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存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壁、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