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近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轻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报告)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本户假托经商,在外边作坏事,邻里不负连带责任。)
逸夫,指的是无业游民。法令规定里甲邻里要负责逮捕逸夫,如不执行,要受连坐处分。他接着说:
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又强调告诫: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
“异为,非为、他为、他故”都是朱元璋的法律术语,异为、非为是不轨、不法的意思,他为、他故是有秘密、有问题的意思。前一手令是里甲、邻里互相知丁的义务和对逸夫的连坐法,后一手令则是专指流动人口的,特别是对手工业者和商人的。他的前辈彭莹玉在淮西秘密传教所引起的后果,对他来说是最现实的教训。他接受了这个教训,把路引制和里甲制结合在一起,对巡检司起了辅助作用,也对反对封建统治的人们起了管制和镇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