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尚未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目前,虽然在立法层面构筑起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但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分工仍不够明确,存在着职能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繁杂,降低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效用。还有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的事故鉴定介入制度,劳动争议中的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重复等缺陷,都是近年来社会凸显出的关系紧张且难以化解的重要方面。
(二)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路径
第一,以法治为基础。纠纷解决应当以法治为基础来进行。诉讼的功能不仅包括解决纠纷,还包括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法治理念的培养。虽然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诉讼程序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但是诉讼仍然是纠纷解决的保障性渠道,是规则形成的重要机制,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来保障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立法应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不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同时,严格限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非诉讼方式迅速、简便、有效的特点,与其不确定性和非规范性特点是相伴相随的。
第二,注重综合调处。调解可以说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核心方式,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有机对接,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例如重庆的荣昌模式——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荣昌县整合司法、调解、仲裁、行政等多方力量,创设了以“党委领导、综治协调、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社会参与”为特色的纠纷综合调处机制,并在法院内部设置“综调室”,专职调处涉诉信访、民事和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