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级身份与起居行止
明初统治者从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考虑,对帝王、宗室、贵戚、品官及庶民百姓的居住、行止礼仪作了明确而详严的规定。但是随着明中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明人在居住、行止习俗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就明代的宫苑来看,不仅建筑群体规模宏大,气势雄伟,而且在数量上、质量上超过了前朝历代。往昔诸多古旧城市也因人口的繁盛,商贾云集面貌一新,宫苑、寺观与各色各式的建筑群的兴起,使明人在居住、行止条件上都得到了改善。
明初起居的等级规定及其变化 明太祖朱元璋开国后,便酌古通今,遵循封建礼制,制定了全国官民百姓必须遵循的房舍制度:“职官自一品至九品,房舍、车舆、器用、衣服,各有等差。”[73]就连造屋该用什么瓦,门窗柱子需要漆什么颜色,室内家具应雕刻什么图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大明律》中对违式僭用者,特设了专门的律条,规定“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