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帝即位,建元元年(前140)五月“赦吴楚七国孥(妻、子)输在官者”,对参加吴楚七国之乱官员的没为官奴婢的妻子,加以赦免,其目的明显是为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给这些人以自新的机会。
赦免刑徒、罪人,汉文帝时有两次,一次是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春正月诏“民谪作县官(官府)及贷种食未人,人未备者,皆赦之”。第二次发生在文帝三年秋七月、八月因济北王刘兴居反,赦免了与此次事件有关的吏民和士兵。汉武帝时因重大祭祀活动和其他特殊原因也赦免了许多刑徒、罪人。
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在一定范围、地区内赦免刑徒、罪人两次;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赦免刑徒、罪人六次。武帝在这方面远远超过了文帝。
汉武帝在“赦天下”的措施上也大大超过了他的祖父和父亲。文帝在位二十二年, “赦天下”四次;景帝在位十五年, “赦天下”五次;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赦天下”和“大赦天下”十九次。武帝的次数为何如此多呢?这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
其一,文帝、景帝时一般都在即位和有大事时“赦天下”,汉武帝则除此之外,还在改年号时赦天下。汉武帝一生共用了十一个年号,一般改一个年号就“赦天下”或“大赦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