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自然得承认男女的爱好可以使他们愿意永久合作,若是这种愿意得不到社会的准许时,他们可以私奔。可是我们不能同意于有些学者认为有些地方私奔是得到配偶的正常方式。果真如此,我们就不应当说婚姻必须经过很多人参加及须经过相当时间的手续了。据我们所知道的,凡是破坏社会规范的私奔者总是要受社会的谴责,甚至须受很重的刑罚。即使承认私奔者的婚姻关系可以成立,像莫尼卡·亨特(Monica Hunter)所记述南非庞多兰(Pondoland)的土人,他们仍要在事后履行必要的婚姻手续。[23]非但私奔会触犯社会的“刑法”,而且向这种行动负责的常不限于私奔者的个人。这样说来,私奔不能说是婚姻的正常方式了。
在达到婚姻的一番手续中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完全履行他们的义务之前,婚姻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及其亲属所履行的各种责任,在我们看来,其重要性是在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的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在这些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这种事实常被解释作婚姻的买卖性质。男家给女家的聘礼,也有人类学者直呼之为“新娘的价钱”。在人类学文献中,常被人当作买卖婚姻例子的是南非土人中常见的Lobola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