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7】
上诉人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 案情简介
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与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先后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泰宏公司名下的土地,卧龙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0983 万元,泰宏公司负责企业改制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同时泰宏公司承诺政府返还卧龙公司上缴的土地价款时,卧龙公司享有10780.68 万元,超出部分归泰宏公司。合同签订后,卧龙公司支付10980 万元并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开封市政府返还土地价款31092.46 万元后,双方对该款项如何分配产生争议。泰宏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卧龙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20529.13 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市政府拨付给卧龙公司31092.46 万元,扣除卧龙公司享有的10780.68 万元,再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给泰宏公司的 10980 万元,卧龙公司应再向泰宏公司支付9331.78 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