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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除了服从充足理由原则就没有任何不包括理念的知识,如果离开关于特定的具体事物的知识而达到理念知识,这种情形只能借助主体中发生一种变化才有可能,而这种变化必须对应于客体本质的整体变化,这种变化让主体认识某一理念时主体不再是个别的了。
在前卷中,我们记得,一般说来知识属于较高阶段的意志客观化的层次,而感觉力、神经和大脑,正如有机体中其他各部分一样,都是意志客观化这个阶段的表现,所以通过它们而表现的表象,同样也不得不为意志服务,并成为意志维持生命多方面需要且具有复杂目的的工具。
从知识的本质来看,知识完全属于意志,直接对象由于应用因果法则而成为出发点,同样,根据充足理由原则而产生的一切知识永远和意志保持或远或近的关系。因为人发现自己的身体就是一种客体性的对象,它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与所有这些客体相关联的一种对象。一切关于这些关系和关联的研究都回到他的身体上来,也回到意志上来。
由于充足理由原则使种种客体性的对象与身体产生这种关系,同时由于与身体的关系,也就与意志产生这种关系,因此服从这个原则的知识目的将找出种种客体彼此之间通过这个原则而发生的种种关系,也是它们在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中的无数关联。正因为这些,个人才对客体“产生兴趣”,也才与意志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