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配的正义所关注的所有物品都是社会物品。它们不是也不能作为个人癖好来估价。我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其他种类的物品;我的意思是将这个问题开放化。有些家用物品之所以备受珍爱,是出于个人的和情感的原因。但只有在文化中,情感才常常依恋于此类物品。一个美丽的黄昏,刚刈过的干草堆的味道,一幅城市街景带来的兴奋,这些可能都是个人珍视的物品,尽管它们同样是且更明显地是文化评估的目标。甚至新发明所受到的重视与它的发明者的思想也是不相符的;它们受制于一个更为宽广的构想和创造过程。再肯定点说,上帝之物是免于这个规则支配的——如《创世记》的第一章所说:“上帝看着所创造的一切都甚好。”这一评价并不要求人类(他们可能会产生疑问)的同意,也不需要男人和女人中的大多数或在理想状态中相聚的任何男人和女人群体(尽管身处伊甸园中的亚当和夏娃有可能认可它)的同意。除此之外,我想不起来还有什么别的东西可免于这个规则的支配。世上的物品有着人们共享的含义,因为构想和创造都是社会过程。出于同一个原因,物品在不同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含义。同一个“东西”因不同的原因而被重视,或者在此地被珍爱而在别处则一文不值。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抱怨说“人们喜欢聚群”,但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去喜欢或不喜欢社会物品。[4]一个离群索居的人几乎不能够理解物品的含义并想出物品可爱或令人厌恶的原因。一旦人们聚群而居,个人旨在得到别的价值——包括比如说臭名昭著和怪癖等价值——而带着潜伏或颠覆性企图离开群体就是可能的。一种温和的怪癖有时一直是贵族的特权之一:它和别的东西一样是一种社会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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