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兼并信息,及时做好沟通工作。目前,不少实力较强的企业频繁通过媒体或业内特殊渠道推进兼并活动,从而实现自身发展转型或壮大。这是现代商业活动日益自由化与选择渠道多样化的优势,无疑为债权人或讨债人员提供了发挥的舞台和机会。如果债务人确实无还债能力,且符合兼并条件,那么债权人应注意“角色转换”,即由讨债转变为兼并的劝导者或中介人,以便取得债务人的合作和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对债务人符合兼并条件或具有被兼并的意愿的,债权人可在撑握有关兼并信息的基础上,派专人或去函向债务人告知有关兼并的详情,兼辅之以劝导和说服工作,以帮助债务人分析被兼并的益处,使之坚定“出嫁”的决心和做好必要的清产核资、设计兼并方案、起草申请报告等准备工作。
(2)从中作“媒”,加快兼并进程。如果债务人有意接受兼并或原意接受债权人提出的兼并方案,债权人即可帮助债务人尽快与兼并企业取得联系,并递交请求兼并的申请书及申请方案的详细资料,以便促成兼并。
案例中的情况正是如此,债权人执行反客为主催款计正是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债务人受自己操纵的过程。此外,债权人还可帮助债务人主动征招兼并企业。例如,债权人可事先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架子、面对现实,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债权人可出资为债务人做广告,以广征兼并企业。此举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转被动为主动,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同时,便于债务人选择优势企业作为其兼并企业,这既可使债务人复兴有望,又可确保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兼并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企业被兼并时,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例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当被兼并的企业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帮助被兼并方办妥有关手续,以确保兼并方案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