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一个双重的观察是适当的。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共同善意味着整个人参与其中。与农夫间的合作社或技术上的联合不一样——它们仅要求对成员的利益作部分约定,市民社会要求公民交付他们的生活、财产和荣誉。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与政治社会的共同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完美社会”的概念在历史进程中已经经历了很多冒险;我们甚至可能怀疑在任一特殊社会群体的范围内,人们是否曾真正实现过它。现在的国家比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城邦或苏阿雷兹(Suarez)时代的政治团体离“完美社会”的理想类型更远。我们时代的共同善当然不仅仅是民族的共同善,但仍没有成功地成为文明世界共同体的共同善。然而很清楚,它更倾向于后者。由于这一理由,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共同善仅当作很多相似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就似乎是恰当的,在这些领域中,整个文明社会的共同善达到了更大的密度。
我们已经强调了个人的社会性和共同善特有的人类本性。我们已经看到了,它是一种依据正义要求的善,它必须复归于个人,并且,它包括了作为其首要价值的个人通向他们自由扩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