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效仿那些存在主义的英国赞赏者的话,我们都应属后一种人;我们应对我们自己说,人们及他们发现自己身处其中的境况是惟一的,而且我们因而必须以一种完全开放的思想去接近这种新境况,并从头开始对它们进行我们的道德思考。这是一个荒唐的办法,只有通过小说和短篇故事,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极其困难且复杂的境况中上——这确实需大量考量——才显得可取。意识到有这一类道德问题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像这样处理所有的道德问题,我们不仅绝不应着手考虑比我们起初碰巧遇到的更多的问题,而且任何种类道德进化或从经验中学习都会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之中较明智的人所做的是,对关键的道德进行深入思考,尤其是我们自身生活中所面临的那些问题;但当我们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一个回答时,把它具体化为一个不太具体或复杂的形式,以便它显著的特征突显出来,并在类似境况下为我们服务而无需如此之多的思考。那么我们才可能有时间考虑其他问题,并不再继续对我们应做什么而发现自己茫然不知所措。
3.6.在此,正如在哲学中经常发生的那样,我们已经沿着两个错误之间的道路前进。不幸的是,术语的混乱往往会把我们驱入一个或另一个错误之中。“道德原则”“道德规则”及诸如此类的语词,经常被以这种方式加以理解:规则或原则所指的必须是高度一般的。导致这一点的主要方式有两个:一种方式是,在我们的道德思考中,把“原则”限定在——正如人们实际所限定的那样——一个相对较小的作用上。一个人作出大多数道德决断所依据的理据在所限制的意义上称之为“原则”还是不够一般,尽管这些理据不在我一直使用的“普遍原则”的范围之内。他可以把这一词语专门留给他所谓“原则问题”——正如我们说“我使它成为一个绝不会出现在夫妻之间的原则问题”时所意指的那样。在这种意义上,使某事成为一个原则问题的目的,是避免对特定事例作任何道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