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热心最进步之个人及团体,奖赏之,褒扬之。
第六条 凡青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一岁时,则使其入最近卫戍地之新兵学校,按其兵种,或教以步兵连演习,或教以骑兵连演习,或教以炮兵连演习,学期皆以六个月为限。
此六个月教育,或一次受之,或前后两次受之,然两次分受时,须于一年以内完了之。受此教育之召集时机,须注意选定之,以能于野外演习,利用各种地形为度。
由新兵所形成之教育团体,非为一有机的且常设的部队。新兵教育受了之后,则各散归如第三条所述初级部队之居住地段。
第七条 常备役人民于新兵学校毕业后,尚有十三年之勤务;十三年中召集从事于演习者凡八次,四次为小部队演习,四次为大部队演习,两者更番举行,是为常例。小部队演习期限凡十日,于其本地或本地邻近举行之,大部队演习期限凡二十一日,于较远之地及军队野外暂驻所举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