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清末责任内阁制的异化,关键在国会的缺位。其实,立宪派早就意识到国会当与内阁并行,甚至国会重于内阁。例如,杨度认为,国会对于内阁“违法”与“失政”两方面的责任有纠弹之权。“以此纠弹制度论之,则有国会之国,其政府虽欲不为责任政府而不能,故曰非责任政府能发生国会,实国会能发生责任政府。国会者,改造责任政府之武器也。”“无国会必无责任政府,此如车之两轮,今无其一,宜其一之亦不行也。”[66]国会请愿运动时,尽管立宪派与地方督抚均主张国会与内阁并立,但清廷尤其是掌握实权的奕劻派势力则出于集权与专权的考虑,玩起了先设内阁后开国会的花招。时论以为:“无国会而有责任内阁,则内阁所负之责任,对于君主而负责任,人民并不得监督之。以视立宪国之责任内阁,不亦大相违异乎?”[67]结果,奕劻内阁虽然成立,但并没有国会作为相应的权力监督机关,因而从其内部人员结构到实际职责功能,均不过是军机处的变相而已,根本不能体现责任内阁制的精神。袁世凯内阁成立时,虽然有《宪法重大信条》明确规定“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赋予了资政院暂代国会的法理依据,但这只不过是给袁世凯内阁披了一层法理的外衣,事实上资政院也不可能真正地履行国会监督内阁的职责,因而也根本没有改变袁世凯内阁擅权专制的实质,最终却使清王朝自己成了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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