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易方的身份和需求不同,对支付手段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倾向股份支付,而一些投资人和投资机构则更倾向现金支付,以便于短期套现。
(6)为锁定交易对方,发展长期利益关系,助力承诺业绩的实现,股份支付方式是更好的选择。
(7)支付方式的选择还受到标的资产性质的影响。证监会规定亏损的资产不允许使用股份支付的方式进行并购交易,因此股权支付方式的使用是有条件限制的。
(8)在进行并购交易时还要将税负问题纳入考虑,在股份占较大支付比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些合理的税务重组政策以实现延迟纳税。
(9)现金交易不需要通过证监会审核,耗时较短,而股权交易需要考虑审核通过的可能性以及时间成本。此外,不同的支付手段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5.2.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设计的一大重点,至于是否需要补偿,怎样补偿,我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