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权或幼子权在表面上看来是破坏了继替过程中的平等原则。当然,我已指出,这不过是指某一种地位或财产的继替而言,并不是说有长子权或幼子权的地方,其他孩子就全部排斥在继替过程之外,所以在不同权利的继替中,还可以,至少部分地,根据平等的原则行事。
不但如此,我们分析继替过程时还得注意到亲子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让我先举一个例子。在禄村,一家若有两个儿子,长子成家后要求独立时,这家财产将分成四部分:第一部是留给父母的,称养老田;另外提出一部分来给长子,称长子田;余下来的平均分为两份,分给两个儿子。从表面上看去,这种分法似乎是偏待长子。我曾把这意思说给当地的人听。他们却并不承认,觉得这样才公平。他们的理由是这样:长子田的多少是看长子在家里的贡献多少而定。长子在年龄上自然较大,比了幼子工作得早。在没有分家的时期,他所出的力是全家共同享受的。若是他在分家时和他的弟弟得到相同的田地,不是否认了他以往的功劳了么?而且事实上,幼子还是和他父母一起住的,他供养他的父母,同时也就耕种他们的养老田。在长子已分了家之后,幼子和父母共同经管所挣得的田,长子也就无权过问了。在这时,长子有两份田:长子田和自己名分中的田;幼子也有两份田:父母的养老田和自己名分中的田。两人所有田的数目也不致相差太远。一直要到父母死的时候,养老田出卖了办理丧事,幼子所经营的田才比长子为少。可是,因为父母常和幼子住在一起,很多动产却会暗地里传递给在身边的幼子。这样实现了同胞间的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