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是, “欺骗、误导” 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
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 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 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 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 明年十八”, 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 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 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情形
为了便于识别和判断虚假广告, 本条第二款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分别是:
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为虚假广告。例如, 没有货物、虚构产品发布邮购广告, 打算收到汇款就跑的; 不具备从事特定服务的资质、能力, 就发布提供服务的广告; 等等。
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为虚假广告。此项规定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 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 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 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 将“三无” 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 宣传无条件包退包换, 结果拒不履行; 等等。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 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例如, 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 三折特惠”, 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 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 不是营业年限,即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