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所述是主张,我们也许应该承认两条基本的义务原则,即功利原则的某种公正原则。这样所形成的理论将是一种道义论,但它比大多数道义论更接近功利主义;我们也许可以把它叫做混合的义务论。这种理论认为,我们的一切更具体的义务规则,如遵守诺言的规则,以及关于我们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的一切判断,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两条原则中引申出来。这种理论甚至坚持说,我们至少在通常情况下要参考我们通常将其和道德相联系的那种规则,来决定在特殊情况中什么是正当的或错误的,但又说,如何断定应采取哪种规则,要看哪些规则能最好地达到效用和公正两方面的要求(并非像规则功利主义那样,仅仅根据效用的要求)。这种观点仍面临如何衡量善与恶的数量的问题。而由于它承认了两条基本原则,因而也必然会面临两者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这就是说,按照这种观点,必须把这两条原则看作自明原则,而不是实际义务原则,而如果我们的上述论证是正确的话,它还必须承认公正原则可以优先于功利原则——至少在某种场合,虽然也许不是永远如此。然而它也许还不能提出任何一种公式,说明什么时候公正居于优先,什么时候不居于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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