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可是另外那种“暗淡的东西”,那种对于负罪的意识,那一整套“良心谴责”,又都是怎么问世的呢?还是回到我们的道德谱系家们这儿来吧。让我再重复一遍(也许我还未曾提到过),他们毫无用处;他们只有自己那五拃长的、纯粹是“现代化”的经历;他们不了解过去,也没有愿望了解过去;特别是他们缺乏一种历史本能,一种在这儿恰恰是必要的“第二预感能力”;——然而他们竟要写作道德的历史:这种尝试势必以产生和事实不符的结果而告终。以往的这些道德谱系家们恐怕连在梦里都未曾想到过,“负罪”这个主要的道德概念来源于“欠债”这个非常物质化的概念;惩罚作为一种回报,它的发展和有关意志自由的任何命题都毫无关系。当然,历史总是需要首先发展到了人性的高级阶段,“人”这种动物才开始把那些非常原始的罪行区分为“故意的”“疏忽的”“意外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并且开始在对立的立场上进行量刑。那个现在变得如此般廉价,显得如此般自然、如此般必要的观念,那个解释了公正感的由来的观念,那个被迫承认“罪犯应当受到惩罚,因为他本来有其他的选择余地”的观念,它的的确确是很晚才出现的,是人的精练的辨别形式和决断形式;如果有谁把它挪到人类发展之初,他就是粗暴地曲解了古人类的心理。在整个人类历史的一段极为漫长的时期里是不存在着刑罚的,因为人们能够使肇事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时奉行的原则也并不只是惩罚有罪的人,而是像今天的父母惩罚他们的孩子那样,出于对肇事者造成的损失的气愤——但是这种气愤是有限度的,也是可以缓和的,因为人们会想到任何损失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补偿,甚至使肇事者感到疼痛也可以作为一种补偿。这种古老的、根深蒂固的、也许现在已无法根除的观念,这种用疼痛抵偿损失的观念是怎么产生的?我已经猜到了:它产生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这种契约关系和“权利主体”的观念一样古老,而后者还涉及买卖、交换、贸易、交通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