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芮书翻了翻公证书,上面盖的是两个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的章,这个案子其实没什么好争议的,如被告律师所言,蒋绘真自己指定非亲属为监护人合法也合情合理。
她把公证书给旁边的陪审员看,目光投向原告席,“从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上来说,意定监护高于法定监护,原告虽然是法定监护人,但蒋绘真女士有意定监护人,应由被告行使监护权。”
“正常情况下是这样,但《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个人意定监护人的时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自己确定监护人,现在的问题是蒋绘真女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公证书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判决无效,蒋绘真女士的监护人应由原告这个唯一的直系亲属担任。”原告律师开口就放了个大招。
姜芮书没想到还有这样一个反转,“蒋绘真女士是什么情况?”
“蒋绘真女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原告律师道。
“确诊老年痴呆是年前的事,公证监护人是去年六月份。”被告律师反驳。
“确诊不等于刚刚病发,老年痴呆症不是一早一夕突然病发,极可能公证前就已经病发,被告利用蒋女士的信任,在蒋女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哄骗她将其公证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