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问:个人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6.问: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问: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