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恒瑞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单方解除与杨爱斌劳动合同是违法的。2006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应当向杨爱斌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007年1月,恒瑞公司未与杨爱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杨爱斌每月支付2倍工资即22100元。恒瑞公司应给付杨爱斌2008年2月至4月16日三个月基本工资5100元及2008年4月至案件结束时每月1700元基本工资。一审法院对临床费14824元,市场维护费4560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认定杨爱斌“旷工”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恒瑞公司扣发杨爱斌的公积金3100.37元判为3000.37元是错误的。请求判决恒瑞公司给付杨爱斌被迫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64244元。(2)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问题明显考勤表不当,认定恒瑞公司2008年4月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杨爱斌属程序违法。恒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之一钟新学是退休公职人员,另一位诉讼代理人刘友青有近亲属在法院工作,影响公正判决。一审补正裁定的作出时间及补正内容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和书记员不给时间让杨爱斌看庭审记录内容便强行让杨爱斌签字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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