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种对应,伦理行为(ethical actions)不同于技艺行为(technological performances),它们是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进行并被评判的。[3]
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区分还没有被亚里士多德以严格的用语表达出来,而这种区分的重要意义也还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
在亚氏之后,康德明确地区分了理性的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思辨理性”(die spekulative Vernunft),它关涉到自然必然性(我们通常称为自然规律)的概念,是在现象界的范围内展开的,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知性;另一种是“实践理性”(die praktische Vernunft),它关涉到自由概念,是在本体界的范围内展开的,其中起立法作用的则是善良意志。在康德看来,思辨理性涉及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通过自己的认识活动和技术发明活动去把握和利用自然的必然性;而实践理性涉及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通过建立伦理规范来追求并实现自己的自由。与亚里士多德相同的是,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康德也只把后一种活动看作是实践活动;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康德以更明确的见解揭示了这两种活动之间的差异,并对与后一种活动直接相关的实践理性做出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