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位神学家兼牧师尼克逊也认为:
对管理事务的领导者们来说,相信社会管理方法进步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这些领导者们已经有了在各种慈善事业与教育事业中作为理事的经验。[11]
这种看法以一种清晰的方式表现出了自由基督教在道德上的混乱。这些道德的导师们完全无视群体道德与个体道德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他们把只能适用于大家所公认的社会制度内的仁爱问题同只能适用于现代工业社会中握有不同权力的经济群体之间的公正问题完全混同起来。把医治社会弊病与反对战争看作是同一范畴的主张,也表现出了同样的混乱。我们当代的文化未能在人类的相互关系中意识到群体利己倾向的力量、程度和顽固。在群体中的个体之间纯粹通过道德的规劝与理性的协调建立起一种公正的关系虽然是很困难的,但仍然是可能的;而要在群体的相互关系中达到这一目标则完全不可能。因此,长期以来,在群体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治关系,而不是伦理关系。也就是说,群体关系的性质取决于每个群体所占权力的多寡,而很少取决于对每个群体的需要与要求进行理性与道德的考虑。在政治关系中,很难明确地把强制的因素与纯粹道德和理性的因素区别开来加以定义,也不可能精确地估计理性的因素与强力的威胁在解决社会冲突中各占多大的比例。例如,不可能知道特权阶级接受高额继承税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相信高额继承税是一项好的社会政策,还只是因为国家以其强力来支持这一税收政策。因此,政治冲突在其还未白热化时,受到的是强力的威胁,而非强力的实际运用。这很容易使一些粗心或肤浅的观察者过高地估计道德与理性的因素,并一直忽视在冲突中暗地发生作用的强制与力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