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理性一致而得到证明的正义理论,我称之为公正正义论。满足其条件的正义原则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它们顾及了某种平等:所有那些受到影响的人必定能感到他们可以如其所愿,成其所能。因此,正义原则是与任何基于不能使其他人自由接受的某种特权要求相冲突的。这仍然难以解决不平等可能合法化的问题;但它排除了基于诸如高出生率、族类性或者种族的当下优待要求。因为即使你将得益于某原则,该原则将你的肤色(比方说)作为获得优待的基础,你也不能合理地期待这会被那些忍受着因实施这样一种原则所带来的损失的人所接受。
显然,我已经在谈论人们能合理拒绝什么的过程中引入了实质性的道德理念。由于我已经指出我们无法期待从质朴的理性概念本身那里得到什么,所以我至少不会因为认识到这点而感到不安。在这里一个潜在的假设是:仅仅基于某种特定的血统、族群或种族之成员身份的特惠要求实在是太明显的自顾之举,以至于不能成为也要求其他人严肃同意的契约基础。更进一步说,我们寻求每一个人都同意的整个理念乃是立基于平等之上的根本承诺。这种平等正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所寻求的平等。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捍卫这种观点,即,每一个人关切的利益和观点都应得到包容。这种说法并非不可改变,它会遭到那些认为不同种族和族群成员的利益不应该用同一标准来衡量的人的反对。原则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给予了根本性平等理念一些实质内涵,同时又是从这一根本理念中得出其标准的。如果你喜欢,可以说这是一个循环——但不是恶性循环。两者都是对同一道德理念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