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在前面曾提出的,这些评论所预设的道德衰微图式要求有三个不同阶段的区分:在第一阶段,评价性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道德的理论与实践)包含真正客观的、非个人的标准,为具体的政策、行为和判断提供合理的辩护,反过来它们本身也容易得到合理的辩护;在第二阶段,存在着维护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不成功的尝试,而且这期间借助于这些标准来为这些标准提供合理辩护的筹划一败再败;而在第三阶段,由于在实践上,普遍地默认(尽管不是以明确的理论的方式),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主张不可能有所作为,各种情感主义类型的理论也就隐然获得了广泛的赞同。
对这一图式的真实描述足以表明,被重释为一种使用理论的情感主义的一般主张并不能如此轻易地被置于一旁。因为我刚才勾勒的发展图式实际上预设了一个前提,即,真正客观的、非个人的标准能够以这种或别种方式予以合理地辩护,即使在某些文化里、某些阶段中已不再具有此类合理辩护的可能性。而这是情感主义所否认的。我所揭示的基本上属于我们自己的文化的那种情形——对原则的明确断言在道德论辩中起着表达个人偏好的假面具的作用——也是情感主义视为普遍性的那种情形。而且,它这样做无须以对人类诸文化进行任何一般的历史和社会学的研究为根据。因为,情感主义的核心观点是,任何宣称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存在的主张都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有效的辩护,因此,根本不存在诸如此类的标准。其主张与那种宣称无论何种文化都没有狐狸精的主张同属一类。佯称的狐狸精可能有,但真正的狐狸精不可能有过,因为本来就没有。情感主义同样认为,佯称的合理辩护可能有,但真正的合理辩护不可能有过,因为本来就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