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道德法典与制度期望
与它的道德法典非常相似,一个社会也有自己的文化特征,并相应地表现为个人身上的一些倾向:礼仪规范、习俗、荣誉等。这些现象是如此的相似,致使在一些场合,人们并不容易把它们分开(那些认为我的“道德法典”定义把礼仪准则接受为“道德”需要的人不必感到吃惊,因为我们后面将看到,如果这些准则是道德原则的话,有理性的人大概不会接受它们的制裁),有一种不同于道德法典,但可能与之混淆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把它同社会公共机构期望区分开来,社会学家有时把它称为“角色规范”。
我用“社会公共机构”的术语论及有组织的团体,例如家庭、大学、教会或者大众汽车公司。这种用法不同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督教和资本主义;我宁愿把这些说成是社会的“文化方式”,这两种现象显然是紧密联系的。
让我们先来观察一下,我所指的所有的社会公共机构(教育的、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上的)都包括了具有可区分的、可以命名职位的个人,这些职位关系到某些特权和责任。换句话说,在各个组织中,个人有可以命名的公职。也就是人们希望他们完成某些事情(他们的工作),他们转而也希望其他人为自己做某些事情。具有这些职位的个人在组织中合作,组织作为整体向人们——它的成员、其他人和社会赋予利益。满足角色希望的人们构成了这一系统的运行;组织成员大体上知道这一系统是如何起作用的,以及自己在组织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