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王朝政府实施的这种中央集权化,剥夺了大部分地方贵族的行政管理权,但同时又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其中最根本的,是一种把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教士、骑士和平民这三个等级的社会等级制度。该制度是在中世纪期间按天主教神学理论设计的:教士被尊为第一等级,是因为他们负有引导人们的灵魂升入天堂的职责,这在天主教西欧自然是最重要、最崇高的事业;骑士,是以君主为首的武士阶层,通常意义上的军功贵族,承担着为上帝的光荣而战的军事职能,因而贵为第二等级;第三等级——平民,则包括了第一、第二等级之外的所有社会成员,其职能是从事生产活动以满足第一、第二等级的物质需求。三个等级的情况都相当复杂,而且随着时代的演进变得越来越复杂,表现为各等级内部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阶层或集团,如教士等级上下层的境况有天壤之别,下层教士虽贵为第一等级,实际地位跟第三等级无异;第二等级也有类似的阶层分化,并出现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军功贵族(即所谓“佩剑贵族”)的文职贵族(叫做“穿袍贵族”)集团;第三等级内部情况就更复杂了,上有工商业资产者,中有自耕农、小工商业者,下有佃农、雇工和仆役等。另外,这种三等级划分其实也就是两等级,即特权等级和无特权等级的划分:第一、第二等级属于特权等级,他们仅占人口的不足2%,而他们享受的特权,除了各种残留的封建特权之外,还包括拥有大规模地产而不用缴纳财产税,以及国家高官显爵的垄断权,这就使占人口98%以上的广大无特权的平民处于非常悲惨的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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